當一件家庭暴力的案件被發現時,除了提供家暴受害者驗傷與治療等醫療上的協助之外,也會有社會局、社工等相關的工作者進入案件,協助受害者聲請保護令、提供諮商治療等社會資源。然而在大多數人的想法中,對於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一些迷思或疑問,其中最多人疑惑的通常是:為什麼這些受害者不離開? 閱讀全文 為什麼不離開:家暴受暴者的困境
作者: gredgme
怎麼做會更好:如何開立驗傷單
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一項,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,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,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 同法第52條規定,醫院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,不得無故拒絕診及開立驗傷診斷書。因此,作為一位醫師,除了需要具備察覺病患是否受到家庭暴力之外,更應該具備開立驗傷單的能力。開立驗傷單不僅是醫師的權力,更是法律所規範的義務。 閱讀全文 怎麼做會更好:如何開立驗傷單
不只有身體:性別暴力的各種樣態
根據1993年聯合國的《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》定義,暴力侵害婦女(violence against women)指的是「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,導致(或可能導致)女性在身體、性、心理層面的傷害與痛苦;也包括了發生暴力行為的威脅,以及壓迫自由或恣意剝奪自由」。雖然宣言中以女性為主要受害者,但性別暴力可能發生在任何人、任何性別身上,任何基於性別對人所造成傷害的行為,都可指涉為性別暴力。而性別暴力也不會僅是發生在已婚的配偶之間,同居人之間的親密關係暴力,也是性別暴力的一種類別。 閱讀全文 不只有身體:性別暴力的各種樣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