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一項,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,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,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 同法第52條規定,醫院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,不得無故拒絕診及開立驗傷診斷書。因此,作為一位醫師,除了需要具備察覺病患是否受到家庭暴力之外,更應該具備開立驗傷單的能力。開立驗傷單不僅是醫師的權力,更是法律所規範的義務。
對於驗傷單的開立,除了要詳細的觀察、紀錄病患所受到的傷害之外,驗傷單上所使用的標記、字句,也應清晰明確,因為驗傷單於聲請保護令的法庭上,是佐證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據,需讓不具有醫療專業的法律人員,也能一望即知病患所受的傷害,並依此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。
然而,現行制度常用的驗傷單,多聚焦於家暴受害者所受之身體傷害,雖可使人快速了解受害者所傷之部位、輕重程度,但卻忽略在家庭暴力之中,受害者所受的傷害常常不僅限於身體傷害,亦常有精神上的壓迫,或對受害者的性、經濟、人際關係上的控制。此類傷害不僅亦是家庭暴力,更可能造成受害者在精神上的傷害。這些精神傷害可能會造成受害者併發失眠、焦慮、憂鬱等症狀,而這些症狀又可能導致其他內科症狀的發生。但在驗傷單中,這些症狀卻不能列在其中。
對於有這樣狀況的病患,醫師除了開立驗傷單以外,可以在病程摘要(病摘)中更為詳細的紀錄病患此次求診的情況。在病摘之中,醫師可於主觀(Subject)欄位,詳細記錄病患主訴的內容,除卻身體上的受暴情況,也可記錄病患所受之精神與其他面向的傷害;而在客觀(Object)部分,醫師可將所檢查、觀察到的傷害詳實描述,舉凡挫傷等各類傷口,乃至按壓時的疼痛等,皆可載明。
而在最後評估與診斷(Assessment& Plan)欄位,醫師應公正中立的以自身醫療專業與素養,為病患作出目前的評估與診斷。此處的評估與診斷,不僅是對於病患的身體傷害的治療計畫,也可就先前對病患的了解,評估病患是否需要轉介其他社會資源或照會不同科別的醫師,為病患作適當的處遇。
由於科技的進步與病歷的電子化,醫師們在撰寫病摘的同時,也可以徵得病患同意後拍照,或繪製相關圖片說明病患的情況,並附在病歷之中,作為日後病患就診乃至法律上的依據。因此,醫師若能夠運用專業素養,了解病患所受之傷害與症狀,除了能夠治療病患以外,也能夠幫助家暴受害者獲得更多的協助。
延伸閱讀
- 黃志中(2001)。精神虐待之醫療介入處置。律師雜誌,267,21-29。
- 黃志中、謝靜雯、周煌智、吳慈恩、陳筱萍、張淳茜(2005)。家庭暴力驗傷診斷書品質之介入性研究。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,1(1),27-4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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