趙岩冰案:殺死家暴夫的大陸配偶


趙岩冰案發生於2006年,由於案件情節與受虐婦女處境和鄧如雯案高度雷同而受到高度注目。然而趙岩冰中國籍的身分,使本案除了關注婦女受到家庭暴力的因素之外,也讓新移民女性與台灣男性結婚後,可能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浮現,成為台灣近代備受討論的人權議題之一。

始於欺騙的婚姻

趙岩冰生於中國,由於親生父母於文化大革命期間因「反革命」而被批鬥,趙岩冰自小便與擔任公職的姨父母同住。其後趙岩冰自中國華東工學院畢業,具有化工碩士學歷,於中國科學研究院河南分院從事研究員工作,並擔任該院辦公室主任多年。在中國期間,趙岩冰與第一任丈夫結婚,並育有一女。1997年第一任丈夫過世,趙岩冰於是單獨撫養女兒。

2002年,49歲的趙岩冰經由國台辦(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)的朋友介紹,認識72歲,足足大她23歲的賈新民。賈新民出生於中國河南省,黃埔軍校畢業。在國共內戰期間,父親被中共槍斃,自己則隨國民政府來台,並於30餘年前以少校退役。

賈新民告知趙岩冰,自己是台商,且在澳門有跑馬場,沒有結過婚。賈新民所說的這些話,是否是為追求趙岩冰而編造,已無法得知。但賈新民實際上並非台商,也沒有跑馬場,更曾與另一中國籍女子結婚過。但趙岩冰見賈新民於中國有兩間房子又信仰基督教,遂不疑有他,相信賈新民說的話;且趙岩冰與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女兒此時已至美國留學,趙岩冰一邊嚮往台灣的生活,一邊希望到台灣發展、以負擔女兒留學的費用,遂決定提早退休,與賈新民結婚,到台灣生活。

2003年5月,趙岩冰與賈新民在河南結婚,同年9月申請來台定居。到台灣後,趙岩冰才發現賈新民根本不是他所聲稱的那般富有,而是住在宿舍、領政府津貼的「老榮民」。

賈新民居住在台北市大安區的單身榮眷宿舍7號150室內,室內僅有一張單人床,但賈新民不願添購新床與趙岩冰同睡。因為娶妻,賈新民另外獲配同一門牌號二樓的242室,但賈新民稱因開刀裝置人工關節不願意爬樓梯,趙岩冰遂單獨住在242室,雙方分住兩室。

國族意識 x 法律規範 x 家庭暴力

婚後,兩人即因成長背景、政治意識、工作與家庭生活費用問題時常爭吵。趙岩冰從小受中共教育為無神論者,賈新民卻要求她改信基督教;趙岩冰本來想要多賺錢供女兒留學,賈新民又不准她外出工作、與他人交往。而賈新民作為軍人,其因為過往從軍時所學習、浸淫的反共意識,也讓他將怒氣投射到趙岩冰身上,時常以「不要臉」、「毛澤東的雜種」、「給我戴綠帽子」、「蕩婦」等語辱罵趙岩冰。

2004年初,賈新民以棍棒、椅子毆打趙岩冰,趙岩冰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獲核准。無法直接對她施暴的賈新民,便以不給生活費的方式意圖控制趙岩冰,讓無經濟能力的趙岩冰只能向宿舍的鄰居借貸度日。

經濟狀況不佳和家庭暴力,已使趙岩冰蒙受巨大的壓力,雪上加霜的是,她在2004年底經診斷確診罹患子宮頸癌,只能住院開刀。在住院的兩個月時間內,賈新民則從未前往醫院看護照顧。住院期間,趙岩冰亦曾因為精神問題而會診精神科。出院之後,她仍常因導尿管滑落位移,而數度進出醫院。

2005年10月,賈新民再次以抓癢棒毆打趙岩冰。對於此次犯行,檢察官對賈新民提起公訴,並於2005年12月對賈新民以簡易判決處刑。趙岩冰亦再次聲請保護令,並於隔年1月獲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。然而,在此次的保護令審查期間,趙岩冰已因子宮頸癌的治療、家庭壓力、家暴陰影等多重因素,導致其精神狀況不穩定。2005年11月,社工安排趙岩冰入住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治療,經過診斷,趙岩冰患有重鬱症、單純發作、重度伴有精神症狀。2005年12月出院後,趙岩冰仍然需多次前往松德院區門診治療。

為了使趙岩冰離開台灣,賈新民於2006年1月向台北市政府市長室陳情,謊稱不知趙岩冰居留證從何而來,並且指稱趙岩冰為情報工作人員(匪諜)。賈新民更委任律師要對趙岩冰提起離婚訴訟,希望藉此讓趙岩冰被遣返回大陸。因為在大陸學經歷較高,被認為是來台「享受榮華富貴」,又希望能在台打工賺取女兒在美國的生活廢,趙岩冰因此有「回不去」的壓力。而她亦不希望因家暴而離婚,因為離婚就無法取得台灣的居留權與身分證。

奮力反擊終致死亡結局

受此類問題牽絆,趙岩冰並未在預定的時間前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門診看診。2006年2月,正值農曆春節期間,趙岩冰因為多日未進食,導尿管又出現問題疼痛難忍,下樓至150室賈新民住處,請求賈新民送她前往醫院就診,賈新民卻向其表示有能力下樓就自己去就醫;趙岩冰又央求賈新民提供她一些醫療費用,賈新民卻拿起茶几上的菜刀表示,趙岩冰如果再說起錢,就將她「腦袋剁掉」。

由於賈新民已多次揚言要將趙岩冰殺害,並且多次的對她施行暴力行為。當下趙岩冰認定賈新民欲持刀殺害自己,遂拿取身旁鏡台上所放置的榔頭,用力敲擊賈新民頭部數下。

在數次重擊後,賈新民已昏迷倒地、無法站立,但趙岩冰仍未停止,而是取下賈新民所持的菜刀,持續砍刺賈新民面部與頸部,留下數道割傷與砍傷,其中前頸部的氣管於食道被完全切斷,而左側頸動脈亦被切斷,致使賈新民大量出血,並因出血性休克當場死亡。

在賈新民死亡後,趙岩冰將菜刀拿到廚房流理台清洗,並自行前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的臥龍街派出所自首。員警前往宿舍查看後,查扣犯案工具榔頭、榔頭柄、菜刀,並報告台北地檢署,由檢察官偵查起訴。在警察偵訊時,趙岩冰表示自己忘了發生什麼事,只記得賈新民拿菜刀恐嚇要砍自己腦袋,而她已4天未進食,加上子宮頸癌開刀後尿道發炎嚴重,精神不佳的情況下才拿起一邊的榔頭自我防衛。又因為榔頭柄掉了,才會去搶賈新民手上的菜刀。但拿到菜刀後就昏了過去,醒來時賈新民已死亡,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殺了他。

新移民受暴婦女成為次等公民

由於本案情節與鄧如雯案高度雷同,加之趙岩冰的新移民背景,使得趙岩冰的案件獲得諸多民間團體的串聯支援,婦女救援基金會、婦女新知基金會皆投入聲援、召開記者會,並串聯觀審。趙岩冰的委任律師賴芳玉以刑法第273條之義憤殺人罪為趙岩冰辯護,並主張其可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。並且,趙岩冰對於持菜刀殺害賈新民之事記憶不清,行為時的精神狀況已屬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。趙岩冰回診時也顯示其精神狀態惡化,此有專家證人鑑定做證,因此應有緩刑之適用。

對於義憤殺人的主張,一審至三審法官均作出不利於趙岩冰的認定。法院審酌趙岩冰於案發後的警詢筆錄,認為趙岩冰在以榔頭攻擊賈新民後,仍然持續以菜刀砍殺賈新民。而義憤殺人之定義依歷年實務見解,應是被害人之不義行為引起公憤、無可容忍,致使加害人基於道義而生憤慨之心殺人。

法官認為趙岩冰是基於防衛自己生命之目的而攻擊賈新民,因此並非是出於道義犯案;又賈新民即使出言辱罵,也未達一般人會引起公憤的情形,因此認定趙岩冰的案件無法成立刑度較輕的義憤殺人罪。

然而就正當防衛的主張,三審法院皆採有利於趙岩冰的見解。雖然檢察官主張賈新民的菜刀放置於桌上,並不屬於現時不法侵害,但法院認為正當防衛所防衛的現時不法侵害,並不以已經開始或正在進行的行為為限。且賈新民此前對趙岩冰暴力相向、拒絕給付生活及醫療費用、控制被告與外界接觸(不論男女);在趙岩冰不受其控制,甚至控告其傷害後,賈新民向台北市政府市長是謊稱其為匪諜,並委任律師欲與趙岩冰離婚,以達成遣返趙岩冰回大陸的目的。第二次聲請保護令時,趙岩冰亦表示相信賈新民有能力殺死自己,前幾次未成功只是因為所使用的工具不具殺傷力而已。

精神鑑定在訴訟中的角色

除了上述內容,亦有證人作證被告剛來台時行為與精神狀況合宜,但在賈新民的逼迫與暴力下而身心狀態惡劣。法院亦延請台大醫院精神科醫師作為專家證人,對趙岩冰做精神鑑定。醫師對於松德院區所做的報告表達認同,認為趙岩冰確實在家暴行為與生活被剝削的情況下,導致創傷症候群,而憂鬱症也是由創傷症候群所引起。

醫師指出,雖然在殺害賈新民時,趙岩冰並沒有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的情況,但在長期受賈新民暴力與剝削的情況下,當時的心理狀態確實已是處於急迫危險,即使是一般人也會做出相同反應(殺人)。

而就趙岩冰的精神狀況,雖然法院認同趙岩冰受償其婚姻暴力乃至罹患重度憂鬱症,並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,在案發前多日未服用精神藥物。但以行為當時的心理因素判斷,法院認定被告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,並有一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。縱使鑑定之醫師證述趙岩冰在警詢時的狀態,顯示她的知覺能力應較一般人平均程度減退,但並未達到顯著低於常人的程度,且無法以此推知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況,故駁回了律師在此方面的主張。

新移民在台灣的困境

最終,法院判決趙岩冰殺人,處有期徒刑三年,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趙岩冰至龍潭女子監獄服刑。之後趙岩冰雖然假釋成功,但因為涉入殺人事件,其居留證被廢止,而針對居留證所提的訴願未獲勝訴判決,因此被遣返回中國。

趙岩冰案凸顯了新移民女子來台欲取得居留權的種種考驗,即使遭遇家庭暴力,配偶可能以離婚後其便會被遣返作為要脅,依此逼迫新移民忍耐、順從。

針對這樣的情況,民間團體主張推動修法,讓新移民婦女得以獨立申請永久居留權。然而時至今日,移民法第31條對於離婚後可例外准予繼續居留之外國人規定仍然嚴峻,趙岩冰案若發生於今時今日是否能有更好的結果,仍未可知。